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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薪資怎麼算?勞基法雙倍工資計算公式與加班費試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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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析勞基法對於國定假日出勤的相關規定,提供月薪制與時薪制的加班費試算範例,並說明假日調移與補休的合法程序。

國定假日出勤與加班費的法律基礎

一名專注的商務人士在深夜昏暗的辦公室中工作
在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應依照法律規定獲得相應的薪資補償。Source: Vitaly Gariev / pexels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與第 39 條是國定假日出勤與計薪的法律依據。法規明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勞工均應休假,且工資應由雇主照常給付。也就是說,國定假日當天,勞工依法享有無需工作即可獲得原薪的權利。

若雇主因營運需求需要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必須先徵得勞工本人同意。在此情況下,雇主必須「加倍發給」工資。這並非指將整個月的月薪乘以兩倍,而是指在原本照常發給的當日薪水之外,雇主需額外支付一天的工資作為補償。

這項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勞工一旦在法定的休假日出勤,無論實際工作時間長短,都已經無法擁有一個完整連續的休息日。因此,依據勞動部的相關函釋與實務規範,勞工只要在國定假日的正常工時(八小時)以內出勤,即便僅工作一小時,雇主原則上仍必須給予一整日份的額外薪資,不能僅按實際出勤時數依比例折算。

月薪制勞工的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人在辦公室使用計算機處理財務文件的近照
精確計算加班費,能確保勞工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Source: Mikhail Nilov / pexels

對於月薪制勞工,每個月的固定薪資已包含國定假日當天的薪水,因此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額外加發一日工資」。計算時,先將月薪換算為一日工資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一日工資為月薪除以三十天,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則再除以八小時。

假設一名勞工的月薪為新台幣三萬六千元,其一日工資為一千兩百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一百五十元。當這名勞工在國定假日同意出勤且工作時間在八小時以內時,無論實際上了幾小時的班,雇主除了原有的月薪三萬六千元照常支付外,還必須額外加發一千兩百元的假日加班費,該月總計應領取三萬七千兩百元。

若勞工在國定假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超過的部分不再適用一日工資的概括計算,而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平日延長工時費率計算加班費。以前述時薪一百五十元的勞工為例,若出勤十小時,第九與第十小時的加班費須乘以一點三四倍,即額外增加四百元,當日總計須加發一千六百元的加班費。

時薪制人員與部分工時的國定假日薪資算法

部分工時勞工、計時人員及工讀生同樣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享有國定假日的相關權益。只要時薪制勞工在國定假日當天原本就有排班,或應雇主要求出勤,雇主就必須遵守加倍給薪的法律規定。

時薪制人員在國定假日的計薪方式較簡單:出勤時間在八小時以內的部分,一律以「雙倍時薪」計算薪資。舉例來說,若一名兼職人員的約定時薪為兩百元,在國定假日當天出勤四小時,雇主應給付的當日薪資為兩百元乘以兩倍再乘以四小時,總計發給一千六百元。

與月薪制勞工相同,時薪制人員在國定假日的工作時間若超過八小時,第九小時起也必須依照延長工時的倍率計算加班費。若上述時薪兩百元的員工當日出勤十小時,前八小時可獲得三千兩百元,第九與第十小時則依據一點三四倍的費率計算,即每小時兩百六十八元,兩小時共五百三十六元,當日總薪資為三千七百三十六元。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的合法程序

國定假日合法調移要件

  • 取得個別勞工明確同意 — 須由勞雇雙方事先協商同意,不得僅憑工會或勞資會議決議強制實施
  • 班表明確指定調移日期 — 必須具體指定原假日調移至哪一天休假,不得僅給予模糊休假額度
  • 禁止單方面取消休假權利 — 雇主不得逕自公告取消國定假日或以排班制為由剝奪休假

許多服務業、餐飲業或採取排班制的企業會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即「假日調移」。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雇主不能單方面公告取消國定假日,或以「排班制沒有國定假日」為由剝奪勞工的休假權利。

國定假日調移需滿足以下條件才合法:雇主必須事先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個人」明確同意,不能僅憑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就強制適用;且調移時必須在班表上明確指定原國定假日調至哪一個具體日期休假,不能僅給予模糊的休假額度。

一旦完成合法的調移程序,原國定假日當天在法律上就視為「正常工作日」。勞工出勤只需領取正常的當日薪資,不再享有雙倍工資或額外加班費。相對地,約定調移後的新休假日則具備國定假日性質,若勞工在該日出勤,雇主便需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國定假日加班換取補休的相關規範

國定假日換補休注意事項

  • •雇主不得在工作規則中片面規定出勤一律只能換補休,亦不可逕自將工資轉換為補休
  • •須由勞工在產生加班費請求權後基於個人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雙方協商同意
  • •換算方式與補休期限由雙方約定,若屆期或離職未休畢仍須折算工資發還

部分企業會讓員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後選擇補休而非領取加班費。然而,雇主不能在工作規則中片面規定「國定假日出勤一律只能換補休」,也不能在發薪時未經同意就逕自將加倍工資轉換為補休時數。

國定假日出勤後的補休安排,需經勞雇雙方協商並取得同意。合法的流程通常是: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並產生加班費請求權後,基於個人意願選擇放棄領取加班費而改為休假,並獲得雇主同意。

目前法令對於國定假日出勤換補休並未強制規定具體的換算比例,實務上應由勞雇雙方明確約定換算方式及休完期限。若在約定期限屆滿或勞工離職時仍有未休畢時數,雇主仍有義務將其折算回原本應給付的工資發還給勞工。

選舉投票日出勤與一般國定假日的差異

一般國定假日與選舉投票日出勤規範比較

比較項目一般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
休假能否調移可經勞工個人同意與工作日對調一律不得調移至其他工作日
出勤前提條件經勞工本人同意即可出勤須經勞工同意且絕對不得妨礙行使投票權
正常工時工資出勤依法加倍發給一日工資或雙倍時薪原有工作時間內之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
超時加班費率超過八小時依平日延長工時費率計算超過原定工作時間依1.34倍及1.67倍費率計算

除了常規的節慶與紀念日外,逢選舉或公民投票的「投票日」也被視為應放假日,但規範與一般國定假日有所不同。凡具備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都必須依法給予放假一日且照常給付工資,以保障公民的政治參與權。

投票日與一般國定假日最大不同在於,投票日「一律不得調移」。為了確保勞工能在特定日期行使投票權,雇主無法透過勞資協商將投票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即便有排班需求,也不能將其視為一般國定假日進行調休。

若雇主因營運需求,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在投票日當天出勤,前提是絕對不能妨礙勞工前往投票。在薪資計算上,勞工在投票日原有工作時間內的出勤時數,雇主必須加倍發給工資;若工作時數超過原定正常工作時間,則依照平日延長工時的標準,依一點三四倍與一點六七倍的費率計算加班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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